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确保建设项目消防安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要求,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沙市消防支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与消防相关程序作以下调整。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审批,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要求执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中,依据以上法律、规章相关条文对建设单位所需办理的消防设计审查手续予以书面告知。
二、凡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主动咨询消防机构,并由消防机构指导其完善消防设计。其中,经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认定需召开评审会议的项目,消防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和主管领导参会,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审查建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文件审核。
三、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四、2009年6月 1日以前,已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并已取得报建图审查通知单的建设项目,如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仍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消防审查意见;其他建设项目,按本通知第三项要求办理。
五、2009年6月1日起,凡申请总平面图及规划设计方案审查(XA3)、报建图审查(XA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XA5)的建设项目,须在其申请材料中提供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的消防设计说明。
六、凡应审核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凡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项目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一经发现,将按法律法规严格追究建设、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部分条文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部分条文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九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