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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发展协会
英文名称: Changsha City Infrostruction Engineering Plan & Development Society
汉语拼音: chang sha shi cheng shi ji chu she shi gui hua fa zhan xie hui
英文缩写: C I E S
拼音缩写: C J X

第二条 本协会由长沙市从事城市基础设施研究、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该领域所涉及的部分单位联合发起,自愿结成的具有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长沙市各领域从事城市基础设施研究、规划、设计、建筑等工作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致力于推进长沙城市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的业务领导,接受长沙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长沙市左家塘曙光中路 165 号勘测设计研究院。邮编 410007
第六条 注册金额为叁万元人民币,由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投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 1 ) 组织有关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
( 2 ) 开展学术咨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3 ) 开展城市基础设施的科普和人才培训工作;
( 4 )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公益事业和活动。
( 5 ) 提供技术中介服务。

第八条 各界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上述业务的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另设荣誉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会员资格
•  团体会员资格:
•  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
•  从事城市基础设施研究、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
•  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并热心支持本协会的科研、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及行政管理单位。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  个人会员资格:
•  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或硕士、博士生学位、且从事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  热心本协会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干部;
•  事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工作,虽无中级以上职称但有突出贡献者。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退会手续
凡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取消会员资格。
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务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会员的权利:
(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2 )表决权、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 3 )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 4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  会员的义务 :
( 1 )履行本协会章程; ( 2 )维护本协会声誉; ( 3 )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 4 )承办会员大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委托的事务; ( 5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6 )按时交纳会费; ( 7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个人会员暂定每人每年为一百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  制定、修改章程; •  选举产生理事会; •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通过重要决议; •  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解散; •  其他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的事项方为有效决议。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对本协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  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  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审批会员; •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  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汇报工作; •  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于理事长共同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决议必须经 2/3 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凡对协会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特邀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为本协会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另设荣誉理事长。

第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 3 - 5 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  选举产生监事长;
•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  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工作人员工资、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得报酬等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途径:
经费来源:
( 1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 2 )组织活动的收入; ( 3 )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增; ( 4 )有关部门拨款补助。
经费主要用途:开展学术活动,为会员做有关公益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中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社会团体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总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业务主管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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