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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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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12月10日上午召开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办法》共七章56条,主要内容包括:法规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内容与程序;城乡规划实施、规划审批的实体与程序;城乡规划的评估和要求与程序;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相关行政主体和社会主体违反法规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在《办法》的执行和行政管理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高东山强调:“任何规划和调整都必须有充分的依据,政府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此外,《办法》从法律上对农村地区规划工作长效机制予以保障,并在保护资源和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除新增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外,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将职能下移,方便农民建房,也方便服务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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